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88號
《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已經2010年12月29日國務院第13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 溫家寶
2011年1月8日
(1991年7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86號發布;根據2005年7月15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做好防汛抗洪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防汛抗洪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防汛工作實行“安全第一,常備不懈,以防為主,全力搶險”的方針,遵循團結協作和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的原則。
第四條 防汛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製,實行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各有關部門實行防汛崗位責任製。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參加防汛抗洪的義務。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武裝警察部隊是防汛抗洪的重要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