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88號

《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已經2010年12月29日國務院第13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 溫家寶

2011年01月08日

(1995年2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72號發布;根據2011年01月0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破壞性地震應急活動的管理,減輕地震災害損失,保障國家財產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秩序,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破壞性地震應急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地震應急工作實行政府領導、統一管理和分級、分部門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地震應急的宣傳、教育工作,提高社會防震減災意識。

第五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參加地震應急活動的義務。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是地震應急工作的重要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