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

    醫院消防安全管理製度

    (本文為參考資料)

    第一章 總則

    為規範消防安全工作管理流程,明確重要事項與責任目標,保障醫院消防安全與運營秩序,製定本製度。

    第二章 庫房消防管理

    第一條 各級各類庫房的消防工作必須由科室領導主抓並負責,專職專人管理,建立晝夜值班巡邏製度,並對新職工進行業務和消防知識的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二條 庫存物品應分類、分垛儲存,垛與垛間距不小於1米,主要通道寬度不小於兩米。易相互發生反應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並醒目標明物品名稱和滅火方法。

    第三條 儲存易自燃、易分解的物品的庫房,必須有良好的通風設備,嚴格控製溫度、濕度不超標準。物品入庫應當有專人檢查,禁帶火種入庫。對包裝破損的物品應及時進行安全處理。

    第四條 庫房內不得堆放大量紙箱、被褥等易燃物品,不得存放汽油、酒精及化學物品。

    第五條 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或休息室,不許吸煙和使用電爐;庫房內電線應穿管,不得使用超過60瓦以上的白熾燈,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不準使用火爐取暖。

    第六條 倉庫應當設置明顯的防火標誌牌,庫區內的消防設施必須處於良好狀態,滅火器不得挪用。倉庫出口嚴禁堆放物品。

    第七條 對爆炸物品、劇毒物品、精神麻醉物品要執行雙人保管、雙本賬冊、雙把門鎖、雙人領發、雙人使用的“五雙”製度。

    第三章 手術室消防管理

    第八條 手術室的火災危險性主要與使用易燃易爆的麻醉劑有關,其吸入濃度大都在空氣中的爆炸極限範圍之內,必須落實安全防火防爆措施。

    第九條 手術室內應有良好的通風設備,排風不得循環使用。

    第十條 控製易燃物。操作要謹慎,絕對禁止任何火種。不得使用盆裝酒精泡手消毒。易燃藥品應隨用隨領,不得儲存。其中氧化亞氮必須與其他可燃品分開存放。

    第十一條 應有靜電消除措施。應采用特製的導電軟管,敷設接地的銅板或金屬網;用易燃性麻醉藥的過程中,禁止使用電灼、電凝器、激光刀;凡需使用心電圖、除顫器、內窺鏡等帶電器械的,各項檢查工作均應在手術前做好;手術室內非防爆型開關、插頭,應在麻醉前插好,並需等手術完畢、乙醚蒸氣排除幹淨後,方可切斷或拔去插頭;手術室內禁止使用電爐、酒精燈等明火,電源、動力係統的電源設備絕緣性能必須良好,防止短路產生火花。

    第四章 氧氣站消防管理

    第十二條 嚴格按規定使用電源。氧站周圍架設高、低壓電纜應大於安全距離。

    第十三條 做好避雷和防靜電保護。

    第十四條 氧站工作區嚴禁煙火,杜絕明火。嚴禁將火柴、打火機等火源帶進工作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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