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基礎設施消防安全規範

醫療機構基礎設施的消防設計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築設計、室內設計的防火規範及其他有關防火設計要求。針對醫療機構基礎設施的複雜性、服務對象的特殊性,為有效防範火災或其他災害事故的發生,最大限度地預防並減少因事故造成的生命財產損失,對醫療機構基礎設施的建設與改造製定以下規範:

一、醫療機構建築物周圍應設環形消防車道。消防車道的寬度以及其距醫療機構建築物外牆的距離應按國家有關規範執行;盡頭式消防車道應設有回車道或回車場;消防車道應保持暢通,不應堵塞通道和設置妨礙登高消防車操作的樹木、架空管線等。

二、醫療機構建築物內應采用防火牆等劃分防火分區,每個防火分區允許最大建築麵積按相關規範執行。室內任何一點至最近的安全出口的疏散距離,應滿足規範要求。

三、醫療機構建築物內的病房、門急診等火災危險性大、安全性要求高的功能區及用房,應獨立劃分防火分區或設置相應耐火極限的防火分隔,並設置必要的排煙設施。

四、醫療機構建築物的病房、門急診、疏散走道及重要的公共用房等處的建築裝修材料,應按照規範要求采用非燃燒材料或難燃燒材料,並嚴禁使用燃燒時產生有毒氣體及窒息性氣體的材料。

五、醫療機構建築物內應設置獨立的消防控製室,並按規範配置相關設施。

六、電纜井、管道井、排煙道、排氣道、垃圾道等豎向管道井,應分別獨立設置;其井壁應為耐火極限不低於1小時的不燃燒體;井壁上的檢查門應采用丙級防火門。

七、公共區域及疏散走道內的室內裝飾,不得將疏散門及其標誌遮蔽或引起混淆。

八、醫療機構建築物的醫療工作用房、貴重醫療設備室、病曆檔案室、藥品庫應按有關規範規定設置應急廣播、自動報警裝置、自動噴水滅火係統或氣體滅火係統。

九、醫療機構建築物應設火災事故應急照明及明顯的疏散指示標誌,其設置標準及範圍需符合規範的規定。

十、電力及照明係統應按消防分區進行配置,以便在火災情況下進行分區控製。

十一、醫療機構高層建築物必須設置消防電梯。疏散樓梯間應采用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

十二、醫療機構建築物必須設置室內、室外消火栓給水係統。室內消防給水係統應與生活、生產給水係統分開獨立設置。

十三、醫療機構建築物應設排煙設施,可采用機械排煙設施或可開啟外窗的自然排煙設施。

十四、醫療機構建築物的消防控製室、消防水泵、消防電梯、防煙排煙設施、火災自動報警、自動滅火係統、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誌和電動的防火門、窗、卷簾、閥門等消防用電,應符合國家標準《工業與民用供電係統設計規範》等有關規定。

十五、高壓氧艙、鍋爐等壓力容器及壓力管道等相關設施建設與安裝應符合《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氧氣站設計規範》、《鍋爐房設計規範》等國家有關規定。

十六、變配電室、醫用氣體用房等相關設施建設與安裝應滿足防火及安全等國家有關規定。

十七、放射性醫用設備相關設施應符合《輻射防護規定》、《放射衛生防護基本標準》、《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