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人員密集場所assembly occupancies

    人員聚集的室內場所。如:賓館、飯店等旅館,餐飲場所,商場、市場、超市等商店,體育場館,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覽廳,金融證券交易場所,公共娛樂場所,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老年人建築、托兒所、幼兒園,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和集體宿舍,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的候車、候船、候機廳(樓),人員密集的生產加工車間、員工集體宿舍等。

    3.3 舉高消防車作業場地operating areas for ladder trucks

    靠近建築,供舉高消防車停泊、實施滅火救援的操作場地。

    3.4 專職消防隊private fire brigade

    由專職滅火的人員組成,有固定消防站用房,配備消防車輛、裝備、通訊器材,定期組織消防訓練,能夠每日24h備勤的消防組織。

    3.5 誌願消防隊volunteer firebrigade

    主要由誌願人員組成,有固定消防站用房,配備消防車輛、裝備、通訊器材的消防組織。誌願人員有自己的主要職業、平時不在消防站備勤,能在接到火警出動信息後迅速集結,參加滅火救援。

    3.6 義務消防隊dedicated crew

    由本場所從業人員組成,平時開展防火宣傳和檢查,定期接受消防訓練;發生火災時能夠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撲救初期火災、組織疏散人員,引導消防隊到現場,協助保護火災現場的消防組織。

    3.7 火災隱患fire potential

    可能導致火災發生或火災危害增大的各類潛在不安全因素。

    3.8 重大火災隱患major fire potential

    違反消防法律法規,可能導致火災發生或火災危害增大,並由此可能造成特大火災事故後果和嚴重社會影響的各類潛在不安全因素。

    4 總則

    4.1 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應以通過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其預防和控製火災的能力,進而防止火災發生,減少火災危害,保證人身和財產安全為目標。

    4.2 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應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下統稱消防法規),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製定消防安全製度、操作規程,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4.3 人員密集場所宜采用先進的消防技術、產品和方法,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體係和機製,定期開展消防安全評估,保障建築具備經濟合理的消防安全條件。

    4.4 人員密集場所應落實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製,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4.5 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時,人員密集場所產權單位應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築物,當事人在訂立相關租賃合同時,應依照有關規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4.6 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築消防設施應由人員密集場所產權單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單位統一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經營、管理的單位應在其使用、管理範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4.7 對於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的人員密集場所,除依法履行自身消防管理職責外,對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築消防設施應明確統一管理的責任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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