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儲存丁、戊類物品的庫房或露天堆棧、貨場,執行本規則時,在確保安全並征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適當放寬。

第六十條 鐵路車站、交通港口碼頭等晝夜作業的中轉性倉庫,可以按照本規則的原則要求,由鐵路、交通等部門自行製定管理辦法。

第六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委根據本規則製訂的具體管理辦法,應當送公安部備案。

第六十二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〇年八月一日經國務院批準、同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的《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即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