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

第6號

國務院授權我部修改的《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已經一九九〇年三月二十二日公安部部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公安部部長

一九九〇年四月十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倉庫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倉庫免受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製定本規則。

第二條 倉庫消防安全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倉庫消防安全由本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

第三條 本規則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監督機構負責監督。

第四條 本規則適用於國家、集體和個體經營的儲存物品的各類倉庫、堆棧、貨場。儲存火藥、炸藥、火工品和軍工物資的倉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