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火災撲救

第二十七條 建築物內的報警電話及其他報警設備必須保證靈敏好用。高級賓館和飯店要設有與附近公安消防隊直通的火警電話。

第二十八條 消防控製室應設專人晝夜值班,隨時觀察、記錄儀器設備的工作情況,及時處理火警信號。

第二十九條 建築物內的所有人員,一旦發現火警,必須及時報警,並迅速采取撲救措施。

第三十條 經營或使用單位的領導和消防安全機構的負責人以及義務消防隊員、職工,聞警後必須及時趕赴火場,撲救火災。

第三十一條 賓館、飯店各樓層服務台的值班人員,在火災緊急情況下,必須負責引導住客迅速安全轉移。客房內應有安全疏散路線指導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