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火災預防

第十八條 高層建築內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由經營或使用單位的消防安全機構批準。動火單位應嚴格執行動火製度,采取防火措施,做好滅火準備。

第十九條 餐廳、舞廳、酒吧間以及遊樂場、禮堂、影劇院和體育館等公共場所,必須按照額定人數售票,場內不準超員。

第二十條 建築物內禁止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教學、科研、醫療等工作必須使用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可按不超過一周的使用量儲存,並定人、定點、定措施,予以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條 居住賓館、飯店的旅客,不得將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帶入建築物內。建築物內嚴禁焚燒可燃物品,燃放煙花爆竹。嚴格吸煙、用火、用電管理,防止引起火災。

第二十二條 賓館、飯店的客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熨鬥、電烙鐵等電熱器具。在客房內不得安裝複印機、電傳打字機等辦公設備。確因工作需要的,應經消防安全機構審批。

第二十三條 經營或使用單位的職工,應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熟悉建築內外的疏散路線。

第二十四條 經營或使用單位,要按照有關電力技術規範的規定,定期對電器設備、開關、線路和照明燈具等進行檢查,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及時維修或更換。

第二十五條 建築物內煤氣管道係統的儀表、閥門和法蘭接頭等,必須符合安全要求,並定期檢查維修。

第二十六條 建築物內的走道、樓梯、出口等部位,要經常保持暢通,嚴禁堆放物品。疏散標誌和指示燈,要保證完整好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