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從事防雷專業技術的人員應當取得資格證書。

省級氣象學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雷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認定工作。防雷專業技術人員應當通過省級氣象學會組織的考試,並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省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本級氣象學會開展防雷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認定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05年2月1日中國氣象局公布的《防雷減災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