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監測與預警

第七條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則,規劃全國雷電監測網,避免重複建設。

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雷電監測網建設,以防禦雷電災害。

第八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雷電災害預警係統的建設工作,提高雷電災害預警和防雷減災服務能力。

第九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應當根據雷電災害防禦的需要,按照職責開展雷電監測,並及時向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災害防禦、救助部門提供雷電監測信息。

有條件的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可以開展雷電預報,並及時向社會發布。

第十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對雷電和雷電災害的發生機理等基礎理論和防禦技術等應用理論的研究,並加強對防雷減災技術和雷電監測、預警係統的研究和開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