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減災管理辦法

中國氣象局令

第24號

現公布《中國氣象局關於修改〈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的決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國氣象局局長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雷電災害防禦工作,規範雷電災害管理,提高雷電災害防禦能力和水平,保護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從事雷電災害防禦活動的組織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雷電災害防禦(以下簡稱防雷減災),是指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的活動,包括雷電和雷電災害的研究、監測、預警、風險評估、防護以及雷電災害的調查、鑒定等。

第三條 防雷減災工作,實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管理和指導全國防雷減災工作。

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組織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減災工作。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本部門和本單位的防雷減災工作,並接受同級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防雷減災的科學技術研究和開發,推廣應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強防雷標準化工作,提高防雷技術水平,開展防雷減災科普宣傳,增強全民防雷減災意識。

第六條 外國組織和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防雷減災活動,應當經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會同有關部門批準,並在當地省級氣象主管機構備案,接受當地省級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