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第三十四條所稱“較大數額罰款”,是指對公民處以5000元(不含5000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3萬元(不含3萬元)以上罰款。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的地方性法規或者地方政府規章對“較大數額罰款”的限額另有規定的,可以不受上述數額的限製。

第四十七條 氣象行政處罰的執法文書,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統一製定。當地人民政府法製部門對行政處罰文書格式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未作規定的事項,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