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預防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等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氣象災害的種類、次數、強度和造成的損失等情況開展氣象災害普查,建立氣象災害數據庫,按照氣象災害的種類進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並根據氣象災害分布情況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結果,劃定氣象災害風險區域。

    第十一條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結果和氣象災害風險區域,編製國家氣象災害防禦規劃,報國務院批準後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的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結合本地氣象災害特點,編製本行政區域的氣象災害防禦規劃。

    第十二條 氣象災害防禦規劃應當包括氣象災害發生發展規律和現狀、防禦原則和目標、易發區和易發時段、防禦設施建設和管理以及防禦措施等內容。

    第十三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氣象災害防禦規劃,加強氣象災害防禦設施建設,做好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第十四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製定電力、通信等基礎設施的工程建設標準,應當考慮氣象災害的影響。

    第十五條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氣象災害防禦需要,編製國家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報國務院批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結合本地氣象災害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組織製定本行政區域的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應急預案啟動標準、應急組織指揮體係與職責、預防與預警機製、應急處置措施和保障措施等內容。

    第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氣象災害特點,組織開展氣象災害應急演練,提高應急救援能力。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協助本地人民政府做好氣象災害防禦知識的宣傳和氣象災害應急演練工作。

    第十八條 大風(沙塵暴)、龍卷風多發區域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防護林和緊急避難場所等建設,並定期組織開展建(構)築物防風避險的監督檢查。

    台風多發區域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海塘、堤防、避風港、防護林、避風錨地、緊急避難場所等建設,並根據台風情況做好人員轉移等準備工作。

    第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本地降雨情況,定期組織開展各種排水設施檢查,及時疏通河道和排水管網,加固病險水庫,加強對地質災害易發區和堤防等重要險段的巡查。

    第二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本地降雪、冰凍發生情況,加強電力、通信線路的巡查,做好交通疏導、積雪(冰)清除、線路維護等準備工作。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根據本地降雪情況,做好危舊房屋加固、糧草儲備、牲畜轉移等準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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