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監督和監測

第十五條 衛生行政部門、勞動部門和工會組織分工協作,互相配合,對企業、事業單位的塵肺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

第十六條 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衛生標準的監測;勞動部門負責勞動衛生工程技術標準的監測。

工會組織負責組織職工群眾對本單位的塵肺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並教育職工遵守操作規程與防塵製度。

第十七條 凡有粉塵作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定期測定作業場所的粉塵濃度。測塵結果必須向主管部門和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勞動部門和工會組織報告,並定期向職工公布。

從事粉塵作業的單位必須建立測塵資料檔案。

第十八條 衛生行政部門和勞動部門,要對從事粉塵作業的企業、事業單位的測塵機構加強業務指導,並對測塵人員加強業務指導和技術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