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 特殊標誌申請費、公告費、登記費的收費標準,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物價部門會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製定。

第二十條 申請特殊標誌登記有關文書格式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製定。

第二十一條 經國務院批準代表中國參加國際性文化、體育、科學研究等活動的組織所使用的名稱、徽記、吉祥物等標誌的保護,參照本條例的規定施行。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