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295號

現公布《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 朱鎔基

2000年11月5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廣播電視設施的安全,確保廣播電視信號順利優質地播放和接收,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廣播電視台、站(包括有線廣播電視台、站,下同)和廣播電視傳輸網的下列設施的保護,適用本條例:

(一)廣播電視信號發射設施,包括天線、饋線、塔桅(杆)、地網、衛星發射天線及其附屬設備等;

(二)廣播電視信號專用傳輸設施,包括電纜線路、光纜線路(以下統稱傳輸線路)、塔桅(杆)、微波等空中專用傳輸通路、微波站、衛星地麵接收設施、轉播設備及其附屬設備等;

(三)廣播電視信號監測設施,包括監測接收天線、饋線、塔桅(杆)、測向場強室及其附屬設備等。傳輸廣播電視信號所利用的公用通信等網絡設施的保護和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廣播電視設施的規劃和保護納入城鄉建設總體規劃,並加強廣播電視設施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廣播電視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以下統稱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所管轄的廣播電視設施的保護工作,並采取措施,確保廣播電視設施的安全。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保護廣播電視設施的義務。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私分、截留、破壞廣播電視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危害廣播電視設施的行為,均有權製止並向有關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