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減少農業和農村用電指標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條規定,未經批準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電力設施周圍或者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作業,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作業、恢複原狀並賠償損失。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修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種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強製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第七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阻礙電力建設或者電力設施搶修,致使電力建設或者電力設施搶修不能正常進行的;

    (二)擾亂電力生產企業、變電所、電力調度機構和供電企業的秩序,致使生產、工作和營業不能正常進行的;

    (三)毆打、公然侮辱履行職務的查電人員或者抄表收費人員的;

    (四)拒絕、阻礙電力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第七十一條 盜竊電能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追繳電費並處應交電費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 盜竊電力設施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電力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 電力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四條 電力企業職工違反規章製度、違章調度或者不服從調度指令,造成重大事故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電力企業職工故意延誤電力設施搶修或者搶險救災供電,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電力企業的管理人員和查電人員、抄表收費人員勒索用戶、以電謀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本章已閱讀完畢(請點擊下一章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