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作物種子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

    第50號

    《農作物種子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業經2005年1月26日農業部第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農業部部長

    二○○五年三月十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作物種子質量監督管理,維護種子市場秩序,規範農作物種子質量監督抽查(以下簡稱監督抽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以下簡稱《種子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監督抽查是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種子管理機構和種子質量檢驗機構對生產、銷售的農作物種子進行扡樣、檢驗,並按規定對抽查結果公布和處理的活動。

    第三條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抽查的組織實施和結果處理。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種子質量檢驗機構和(或)種子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承檢機構)負責抽查樣品的扡樣工作,種子質量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負責抽查樣品的檢驗工作。

    第四條 監督抽查的樣品,由被抽查企業無償提供,扡取樣品的數量不得超過檢驗的合理需要。

    第五條 被抽查企業應當積極配合監督抽查工作,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監督抽查。

    第六條 監督抽查所需費用列入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預算,不得向被抽查企業收取費用。

    第七條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已經實施監督抽查的企業,自扡樣之日起六個月內,本級或下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該企業的同一作物種子不得重複進行監督抽查。

    第二章 監督抽查計劃和方案確定

    第八條 農業部負責製定全國監督抽查規劃和本級監督抽查計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全國規劃和當地實際情況製定相應監督抽查計劃。

    監督抽查對象重點是當地重要農作物種子以及種子使用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農作物種子。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種子質量單項或幾項指標進行監督抽查。

    第九條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計劃向承檢機構下達監督抽查任務。承檢機構根據監督抽查任務,製定抽查方案,並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抽查方案應當科學、公正、符合實際。

    抽查方案應當包括扡樣、檢驗依據、檢驗項目、判定依據、被抽查企業名單、經費預算、抽查時間及結果報送時間等內容。

    確定被抽查企業時,應當突出重點並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第十條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通過抽查方案後,向承檢機構開具《種子質量監督抽查通知書》。

    《種子質量監督抽查通知書》是通知企業接受監督抽查的證明,應當說明被抽查企業、作物種類、扡樣人員和單位等,承檢機構憑此通知書到企業扡樣,並交企業留存。

    第十一條 承檢機構接受監督抽查任務後,應當組織有關人員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督抽查規定,熟悉監督抽查方案,對扡樣及檢驗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提出合理的解決預案,並做好準備工作。

本章尚未完結,請點擊下一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