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種子質量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林業局令

    第21號

    《林木種子質量管理辦法》已經2006年10月12日國家林業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家林業局局長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林木種子質量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以下簡稱《種子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事林木種子的生產、加工、包裝、檢驗、貯藏等質量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林木種子,是指喬木、灌木、木質藤本等木本植物和用於林業生產、國土綠化的草本植物的種植材料(苗木)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實和根、莖、苗、芽、葉等。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林木種苗管理機構依法負責林木種子質量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就林木種子質量問題,向林業主管部門舉報,接受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負責處理。

    第六條 禁止在林木種子不成熟季節、不成熟林分搶采掠青以及損壞母樹的樹皮、樹幹、枝條和幼果等,禁止在劣質林內、劣質母樹上采集林木種子。

    第七條 采集林木種子應當在采種期內進行。采種期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根據林木種子成熟情況及有關規定確定,並在采種期起始日一個月前,利用報刊、電視、廣播、因特網等形式對外公布。

    第八條 林木種子生產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對采集的林木種子及時進行脫粒、幹燥、淨種、分級等加工處理。

    第九條 生產主要林木商品種子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進行質量檢驗。

    質量低於國家規定的種用標準的林木種子,不得用於銷售。

    第十條 生產、銷售籽粒、果實等有性繁殖材料的林木種子,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進行包裝;種植材料(苗木)、無性繁殖材料和其他不能包裝的林木種子,可以不經過包裝。

    第十一條 已經包裝的林木種子需要進行分裝的,應當注明分裝單位和分裝日期。

    第十二條 銷售的林木種子應當附有林木種子標簽。林木種子標簽分綠色、白色兩種。林木良種種子使用綠色標簽、注明品種審定或者認定編號,普通林木種子使用白色標簽。

    第十三條 林木種子標簽的格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統一規定,由生產者和經營者依照規定的格式印製使用。

    第十四條 屬於繁殖材料的林木種子的生產、經營和使用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在林木種子庫中貯藏林木種子。

    第十五條 林木種子庫應當具備與所貯藏的林木種子相適應的幹燥、淨種、檢驗設備及溫度、濕度測量和調節儀器設備。

    第十六條 林木種子入庫貯藏前和出庫時,種子庫的管理者應當進行質量檢驗,將林木種子的淨度、含水量和發芽率等質量指標記載於林木種子質量檢驗證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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