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林業局令

    第40號

    《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已經2016年4月11日國家林業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國家林業局局長

    2016年4月19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申請、審核、核發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核發的準予從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活動的證件。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林木種子是指林木的種植材料(苗木)或者繁殖材料,具體是指喬木、灌木、藤本、竹類、花卉以及綠化和藥用草本植物的籽粒、果實、根、莖、苗、芽、葉、花等。

    第四條 從事林木種子經營和主要林木種子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取得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按照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事項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審核、核發和管理工作,具體工作可以由其委托的林木種苗管理機構負責。

    第二章 申請

    第六條 從事林木種子經營和主要林木種子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申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第七條 申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法人證書複印件、身份證件複印件;單位還應當提供章程。

    (三)經營場所、生產用地權屬證明材料以及生產用地的用途證明材料。

    (四)林木種子生產、加工、檢驗、儲藏等設施和儀器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說明材料以及照片。

    (五)林木種子生產、檢驗、加工、儲藏等技術人員基本情況的說明材料以及勞動合同。

    第八條 申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屬於下列情形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從事林木種子生產的,應當提供生產地點無檢疫性有害生物證明。其中從事籽粒、果實等有性繁殖材料生產的,還應當提供具有安全隔離條件的說明材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確定的采種林分證明以及照片。

    (二)從事具有植物新品種權林木種子生產經營的,應當提供品種權人的書麵同意或者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品種權轉讓公告、強製許可決定。

    (三)從事林木良種種子生產經營的,應當提供林木良種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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