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附則

第九十二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種質資源是指選育植物新品種的基礎材料,包括各種植物的栽培種、野生種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創造的各種植物的遺傳材料。

(二)品種是指經過人工選育或者發現並經過改良,形態特征和生物學特性一致,遺傳性狀相對穩定的植物群體。

(三)主要農作物是指稻、小麥、玉米、棉花、大豆。

(四)主要林木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確定並公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可以在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確定的主要林木之外確定其他八種以下的主要林木。

(五)林木良種是指通過審定的主要林木品種,在一定的區域內,其產量、適應性、抗性等方麵明顯優於當前主栽材料的繁殖材料和種植材料。

(六)新穎性是指申請植物新品種權的品種在申請日前,經申請權人自行或者同意銷售、推廣其種子,在中國境內未超過一年;在境外,木本或者藤本植物未超過六年,其他植物未超過四年。

本法施行後新列入國家植物品種保護名錄的植物的屬或者種,從名錄公布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植物新品種權申請的,在境內銷售、推廣該品種種子未超過四年的,具備新穎性。

除銷售、推廣行為喪失新穎性外,下列情形視為已喪失新穎性:

1.品種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依據播種麵積確認已經形成事實擴散的;

2.農作物品種已審定或者登記兩年以上未申請植物新品種權的。

(七)特異性是指一個植物品種有一個以上性狀明顯區別於已知品種。

(八)一致性是指一個植物品種的特性除可預期的自然變異外,群體內個體間相關的特征或者特性表現一致。

(九)穩定性是指一個植物品種經過反複繁殖後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結束時,其主要性狀保持不變。

(十)已知品種是指已受理申請或者已通過品種審定、品種登記、新品種保護,或者已經銷售、推廣的植物品種。

(十一)標簽是指印製、粘貼、固定或者附著在種子、種子包裝物表麵的特定圖案及文字說明。

第九十三條 草種、煙草種、中藥材種、食用菌菌種的種質資源管理和選育、生產經營、管理等活動,參照本法執行。

第九十四條 本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