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生產經營假種子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種子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種子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生產經營劣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因生產經營劣種子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種子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種子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可以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一)未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種子的;
(二)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
(三)未按照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經營種子的;
(四)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
被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種子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
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對應當審定未經審定的農作物品種進行推廣、銷售的;
(二)作為良種推廣、銷售應當審定未經審定的林木品種的;
(三)推廣、銷售應當停止推廣、銷售的農作物品種或者林木良種的;
(四)對應當登記未經登記的農作物品種進行推廣,或者以登記品種的名義進行銷售的;
(五)對已撤銷登記的農作物品種進行推廣,或者以登記品種的名義進行銷售的。
違反本法第二十三條、第四十二條規定,對應當審定未經審定或者應當登記未經登記的農作物品種發布廣告,或者廣告中有關品種的主要性狀描述的內容與審定、登記公告不一致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一)未經許可進出口種子的;
(二)為境外製種的種子在境內銷售的;
(三)從境外引進農作物或者林木種子進行引種試驗的收獲物作為種子在境內銷售的;
本章尚未完結,請點擊下一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