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六十三條 國家加大對種業發展的支持。對品種選育、生產、示範推廣、種質資源保護、種子儲備以及製種大縣給予扶持。

國家鼓勵推廣使用高效、安全製種采種技術和先進適用的製種采種機械,將先進適用的製種采種機械納入農機具購置補貼範圍。

國家積極引導社會資金投資種業。

第六十四條 國家加強種業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

對優勢種子繁育基地內的耕地,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實行永久保護。優勢種子繁育基地由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商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六十五條 對從事農作物和林木品種選育、生產的種子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扶持。

第六十六條 國家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為種子生產經營和收儲提供信貸支持。

第六十七條 國家支持保險機構開展種子生產保險。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保險費補貼等措施,支持發展種業生產保險。

第六十八條 國家鼓勵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與種子企業開展育種科技人員交流,支持本單位的科技人員到種子企業從事育種成果轉化活動;鼓勵育種科研人才創新創業。

第六十九條 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和異地繁育種子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異地繁育種子工作的管理和協調,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優先保證種子的運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