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十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15年11月4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5年11月4日

(2000年7月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合理利用種質資源,規範品種選育、種子生產經營和管理行為,保護植物新品種權,維護種子生產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提高種子質量,推動種子產業化,發展現代種業,保障國家糧食安全,促進農業和林業的發展,製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品種選育、種子生產經營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種子,是指農作物和林木的種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實、根、莖、苗、芽、葉、花等。

第三條 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分別主管全國農作物種子和林木種子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分別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農作物種子和林木種子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加強種子執法和監督,依法懲處侵害農民權益的種子違法行為。

第四條 國家扶持種質資源保護工作和選育、生產、更新、推廣使用良種,鼓勵品種選育和種子生產經營相結合,獎勵在種質資源保護工作和良種選育、推廣等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

第五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科教興農方針和農業、林業發展的需要製定種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六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種子儲備製度,主要用於發生災害時的生產需要及餘缺調劑,保障農業和林業生產安全。對儲備的種子應當定期檢驗和更新。種子儲備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七條 轉基因植物品種的選育、試驗、審定和推廣應當進行安全性評價,並采取嚴格的安全控製措施。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跟蹤監管並及時公告有關轉基因植物品種審定和推廣的信息。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