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消毒的衛生要求

第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消毒管理組織,製定消毒管理製度,執行國家有關規範、標準和規定,定期開展消毒與滅菌效果檢測工作。

第五條 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應當接受消毒技術培訓、掌握消毒知識,並按規定嚴格執行消毒隔離製度。

第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使用的進入人體組織或無菌器官的醫療用品必須達到滅菌要求。各種注射、穿刺、采血器具應當一人一用一滅菌。凡接觸皮膚、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須達到消毒要求。

醫療衛生機構使用的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用後應當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購進消毒產品必須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製度。

第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的環境、物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範、標準和規定。排放廢棄的汙水、汙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運送傳染病病人及其汙染物品的車輛、工具必須隨時進行消毒處理。

第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發生感染性疾病暴發、流行時,應當及時報告當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並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第十條 加工、出售、運輸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或者來自疫區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皮毛,應當進行消毒處理。

第十一條 托幼機構應當健全和執行消毒管理製度,對室內空氣、餐(飲)具、毛巾、玩具和其他幼兒活動的場所及接觸的物品定期進行消毒。

第十二條 出租衣物及洗滌衣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相關物品及場所進行消毒。

第十三條 從事致病微生物實驗的單位應當執行有關的管理製度、操作規程,對實驗的器材、汙染物品等按規定進行消毒,防止實驗室感染和致病微生物的擴散。

第十四條 殯儀館、火葬場內與遺體接觸的物品及運送遺體的車輛應當及時消毒。

第十五條 招用流動人員200人以上的用工單位,應當對流動人員集中生活起居的場所及使用的物品定期進行消毒。

第十六條 疫源地的消毒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範、標準和規定。

第十七條 公共場所、食品、生活飲用水、血液製品的消毒管理,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