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依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或受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的其它有關部門衛生主管機構聘任的各類衛生監督員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並將聘任衛生監督員的情況報所在地的省轄市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依法設置的助理監督員、檢查員以及各地依據地方性衛生法規設置的衛生監督員的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中的“以上”含本級。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過去頒布的有關各類衛生監督員管理的規章與本辦法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