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獎懲

第十九條 縣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在各類衛生防疫及藥品監督執法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衛生監督員進行表彰或獎勵。

第二十條 對違法違紀的衛生監督員,視情節輕重由有關機關追究其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