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職責

第十五條 各類衛生監督員在法定範圍內,根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或相應的監督管理機構交付的任務,行使下列監督職權:

(一)依法進行預防性和經常性衛生監督管理;

(二)對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醫療單位及經營藥品的個體工商戶的藥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抽驗;

(三)進行現場調查和監督記錄,依法取證和索取有關資料;

(四)進行現場采樣,提出檢測項目;

(五)對違反衛生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依法進行處理;

(六)參加對有害人體健康事故、假藥案和疫情的調查處理;

(七)宣傳衛生法規和業務知識,指導、協助有關部門對有關人員進行衛生和藥品知識培訓;

(八)執行衛生行政部門、衛生監督管理機構或藥品監督管理機構交付的其它監督任務。

第十六條 各類衛生監督員必須熟練掌握和運用與本職工作有關的各項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技術規範和工作程序等。

第十七條 各類衛生監督員必須做到:

(一)遵紀守法,廉潔奉公,作風正派,實事求是;

(二)忠於職守,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三)風紀嚴謹,證件齊全,著裝整齊,文明執法,恪守職業道德;

(四)遵守監督執法程序、標準、規範和製度;

(五)取證及時、完善,方法科學、手段合法;

(六)執法文書書寫規範,手續完備;

(七)履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保密義務;

(八)不與被監督者建立經濟關係,不擔任被監督者的顧問或在被監督單位兼職;

(九)遇有與被監督者有直接利害關係或其他有礙公正執法情況時,應當回避。

第十八條 各類衛生監督員的職權和人身安全依法受到保護,任何人不得幹涉、阻撓和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