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資格

第五條 衛生行政管理人員或專業技術人員必須經衛生監督員資格考試合格,方可受聘為衛生監督員。

第六條 具備下列條件者方可參加衛生監督員資格考試:

(一)具有一定的專業技術和監督管理實踐經驗:

1.從事衛生防疫或藥品監督管理工作,具有科員以上職務的衛生行政人員;

2.從事衛生防疫或藥檢工作一年以上,具有中專以上學曆的或已取得醫(技)士以上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經省轄市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實施的有關法律知識培訓合格。

第七條 衛生行政管理人員或專業技術人員取得衛生監督員資格考試合格證書後,經法律、法規授權機關聘任方可成為相應專業的衛生監督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