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員管理辦法

勞動部關於印發《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員管理辦法》的通知

勞部發〔1995〕26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

為了更好地開展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工作,加強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員的管理,建立一支政治覺悟高,業務能力強的勞動安全衛生監察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有關監督檢查的規定,我部製定了《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員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各類衛生監督員管理,依據《食品衛生法(試行)》、《傳染病防治法》、《藥品管理法》以及《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規定的各類衛生監督員是指依照上述法律、法規聘任的在法定監督範圍內進行衛生監督的食品衛生監督員、傳染病管理監督員、藥品監督員、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化妝品衛生監督員、放射防護監督員、學校衛生監督員等不同類別監督員。

第三條 國家實行衛生監督員資格考試、在職培訓、工作考核和任免製度。縣以上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對衛生監督員進行統一管理。

第四條 各類衛生監督員由聘任機關發給全國統一的證件、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