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經統一淨化處理和消毒後,由輸水管網送至用戶的供水方式(包括公共供水和單位自建設施供水)。

二次供水:將來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壓,貯存,再送至水站或用戶的供水設施;包括客運船舶、火車客車等交通運輸工具上的供水(有獨自製水設施者除外)。

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凡在飲用水生產和供水過程中與飲用水接觸的聯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機合成管材、管件、防護塗料、水處理劑、除垢劑、水質處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學物質。

直接從事供、管水的人員:從事淨水、取樣、化驗、二次供水衛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人員。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計生主管部門、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