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
第31號
《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修改〈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住房城鄉建設部常務會議、國家衛生計生委委主任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鄉建設部部長
國家衛生計生委主任
2016年4月17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生活飲用水(以下簡稱飲用水)衛生安全,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及《城市供水條例》的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單位(以下簡稱供水單位)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的衛生監督管理。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國務院衛生計生主管部門主管全國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城市飲用水衛生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城鎮飲用水衛生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國家對供水單位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實行衛生許可製度。
第五條 國家鼓勵有益於飲用水衛生安全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研製開發和推廣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