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依照水汙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處以罰款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拒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規定的有關汙染物排放申報登記事項的,可以處l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拒絕環境保護部門或者海事、漁政管理機構現場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排汙費或者超標排汙費的,除追繳排汙費或者超標排汙費及滯納金外。可以處應繳數額50%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依照水汙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處以罰款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向水體排放劇毒廢液,或者將含有汞、鎘、砷、鉻、氰化物、黃磷等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棄物、油類、酸液、堿液或者含有高、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向水體排放船舶的殘油、廢油,或者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有毒汙染物的車輛和容器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市生活垃圾,或者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存貯固體廢棄物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向水體傾倒船舶垃圾的,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六)企業事業單位利用溶洞排放、傾倒含病原體的汙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排放含有毒汙染物的廢水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無防止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病原體的汙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使用無防止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汙染物的廢水的,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依照水汙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處以罰款的,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依照水汙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處以罰款的,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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