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

    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41號

    《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條例》已經2013年9月18日國務院第2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李克強

    2013年10月2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汙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環境,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的規劃,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與保護,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與汙水處理,以及城鎮內澇防治,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工作的領導,並將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四條 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監督全國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國家鼓勵采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支持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汙水的再生利用和汙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提高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能力。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製全國的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規劃,明確全國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的中長期發展目標、發展戰略、布局、任務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地理、氣候特征,編製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規劃,明確排水與汙水處理目標與標準,排水量與排水模式,汙水處理與再生利用、汙泥處理處置要求,排澇措施,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設施的規模、布局、建設時序和建設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發生內澇的城市、鎮,還應當編製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並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規劃。

    第八條 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規劃的編製,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汙染防治規劃和防洪規劃,並與城鎮開發建設、道路、綠地、水係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編製,應當根據城鎮人口與規模、降雨規律、暴雨內澇風險等因素,合理確定內澇防治目標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態係統,提高雨水滯滲、調蓄和排放能力。

    第九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編製的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規劃一經批準公布,應當嚴格執行;因經濟社會發展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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