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與國際或者國境邊界河流、湖泊有關的國際條約、協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第七十九條 本法所稱水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開發、利用、控製、調配和保護水資源的各類工程。

第八十條 海水的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第八十一條 從事防洪活動,依照防洪法的規定執行。

水汙染防治,依照水汙染防治法的規定執行。

第八十二條 本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