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通過信息網絡向少數教學、科研人員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而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隻能通過信息網絡獲取;

    (二)不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以盲人能夠感知的獨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經發表的文字作品,而該作品隻能通過信息網絡獲取;

    (三)國家機關依照行政、司法程序執行公務;

    (四)在信息網絡上對計算機及其係統或者網絡的安全性能進行測試。

    第十三條 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為了查處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可以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權的服務對象的姓名(名稱)、聯係方式、網絡地址等資料。

    第十四條 對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或者提供搜索、鏈接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權利人認為其服務所涉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或者被刪除、改變了自己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可以向該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交書麵通知,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刪除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斷開與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鏈接。通知書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權利人的姓名(名稱)、聯係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刪除或者斷開鏈接的侵權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名稱和網絡地址;

    (三)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明材料。

    權利人應當對通知書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五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後,應當立即刪除涉嫌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斷開與涉嫌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鏈接,並同時將通知書轉送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服務對象;服務對象網絡地址不明、無法轉送的,應當將通知書的內容同時在信息網絡上公告。

    第十六條 服務對象接到網絡服務提供者轉送的通知書後,認為其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未侵犯他人權利的,可以向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交書麵說明,要求恢複被刪除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恢複與被斷開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鏈接。書麵說明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服務對象的姓名(名稱)、聯係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恢複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名稱和網絡地址;

    (三)不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明材料。

    服務對象應當對書麵說明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七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服務對象的書麵說明後,應當立即恢複被刪除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可以恢複與被斷開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鏈接,同時將服務對象的書麵說明轉送權利人。權利人不得再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刪除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斷開與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鏈接。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之一的,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可處非法經營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經營額或者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下的,根據情節輕重,可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沒收主要用於提供網絡服務的計算機等設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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