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

    (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我國的互聯網,在國家大力倡導和積極推動下,在經濟建設和各項事業中得到日益廣泛的應用,使人們的生產、工作、學習和生活方式已經開始並將繼續發生深刻的變化,對於加快我國國民經濟、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社會服務信息化進程具有重要作用。同時,如何保障互聯網的運行安全和信息安全問題已經引起全社會的普遍關注。為了興利除弊,促進我國互聯網的健康發展,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特作如下決定:

    一、為了保障互聯網的運行安全,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係統;

    (二)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攻擊計算機係統及通信網絡,致使計算機係統及通信網絡遭受損害;

    (三)違反國家規定,擅自中斷計算機網絡或者通信服務,造成計算機網絡或者通信係統不能正常運行。

    二、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互聯網造謠、誹謗或者發表、傳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製度,或者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

    (二)通過互聯網竊取、泄露國家秘密、情報或者軍事秘密;

    (三)利用互聯網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

    (四)利用互聯網組織邪教組織、聯絡邪教組織成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

    三、為了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互聯網銷售偽劣產品或者對商品、服務作虛假宣傳;

    (二)利用互聯網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

    (三)利用互聯網侵犯他人知識產權;

    (四)利用互聯網編造並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擾亂金融秩序的虛假信息;

    (五)在互聯網上建立淫穢網站、網頁,提供淫穢站點鏈接服務,或者傳播淫穢書刊、影片、音像、圖片。

    四、為了保護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利,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互聯網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二)非法截獲、篡改、刪除他人電子郵件或者其他數據資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三)利用互聯網進行盜竊、詐騙、敲詐勒索。

    五、利用互聯網實施本決定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所列行為以外的其他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六、利用互聯網實施違法行為,違反社會治安管理,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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