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書分八個部分進行撰寫。除了發明名稱之外,一般每部分應當至少使用一個自然段,但不必加標題。

    第一部分,發明或實用新型的名稱。說明書中使用的發明或實用新型的名稱,應和整套申請文件中的其他文件保持一致。

    第二部分,發明或實用新型所屬技術領域。所屬技術領域是指直接應用的技術領域,而不是廣義技術領域或相鄰技術領域。

    例如,一項半導體器件的發明,可以寫作“本發明是關於半導體器件……”,而不能寫成“本發明是關於電器工程……”,或“本發明是關於半導體器件製作用材料……”。

    習慣上,一般敘述所屬技術領域的第一句話應用“本發明是關於……”或“本發明是用於……”作為開頭。

    第三部分,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背景技術。這一部分要求申請人寫明該技術領域中與本發明最接近的、具有參考價值的現有技術,並且引證反映該項技術的文件。要求通過分析指出其客觀上存在的不足、問題或缺點,以便使審查員和公眾了解現有技術大體的發展狀況以及本申請與現有技術的關係,從而作出有否專利性的判斷。

    第四部分,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目的。發明目的(即任務)應以簡明的語言進行客觀而有根據的闡明,以社會對發展的客觀需要為依據,並能夠用所提出的技術解決方案來完成,用其技術特征來保證。

    第五部分,發明或實用新型的內容。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八條第五款明確規定:“清楚、完整地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內容,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

    它要求我們說明發明的實質,指出發明本身和發明積極效果之間的關係。

    第六部分,發明或實用新型的優點和積極效果。在這部分敘述中,申請人應該清楚和有根據地說明由構成發明的技術特征所帶來與現有技術相比所具有的優美和積極效果。而這種優美和積極效果不應用泛泛而談的減輕重量、提高質量、增加功能等來表述,而應該用具體的新的功能、效率的增加等來說明。

    第七部分,發明或實用新型的圖麵說明。在申請文件中一般有附圖,其中實用新型一定要有附圖。申請文件有附圖時,應當簡要地說明附圖的編號和名稱,但附圖中所示零件或部件件號的名稱則沒有必要說明。這部分內容可以在說明書第八部分,即實施例的描述中加以說明。

    第八部分,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例或者具體實施方案。中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八條第八款對這部分內容作了這樣的規定:“詳細描述申請人認為實現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最好方式,有附圖的應當對照附圖。”這部分應該詳細、具體描述發明的技術特征如何具體化的實施例或者實施方案。

    權利要求書的撰寫

    我國專利法第二十六條指出:“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說明要求專利保護的範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中,對權利要求書作出了更為詳細的規定和說明,其要點有以下幾個方麵。

    (1)權利要求書應當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特征,清楚和簡要地表述請求保護的範圍。有幾項權利要求的應當用阿拉伯數字順序編寫。

    (2)權利要求書要求保護的內容,可以包括獨立權利要求和從屬權利要求。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從整體上反映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主要技術內容,記載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必要的技術特征。從屬權利要求則是指記載發明附加技術特征的權利要求。因此,權利要求書是按規定編寫的,通過技術特征反映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實質,限定專利保護範圍,用簡明文字描述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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