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三,從國家和政府管理社會,解決社會問題的角度看,當他們能夠通過社會政策來解決犯罪等社會問題時,它們總是更多地運用社會政策,而不是過多地依賴於刑罰手段。

    社會政策的製定和完善,是一個複雜的過程,要涉及多方麵的問題,就預防犯罪而言,製定和完善社會政策時,需要考慮和處理好以下幾方麵的關係:

    1.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的關係。保障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應當是社會政策的一個宗旨。所謂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其含義是:經濟發展與社會的政治、文化、教育、科研等事業的發展以及人的個性的發展,應當是均衡、協調進行的,而不應當是經濟的片麵發展;經濟發展與社會以及人的發應當相互促進,彼此支持;無論是經濟發展還是社會以及人的發展,都不能以犧牲對方為代價,尤其應當強調的是不能以犧牲社會和人的發展為代價來換取經濟的一時發展,其本質要求是“任何時候都不能以犧牲精神文明為代價,換取經濟的一時發展。”

    就預防犯罪而言,要求在製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時,必須將社會的穩定和犯罪率的降低作為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條件和標誌之一來考慮,力求在保證經濟增長和社會進步的同時,把犯罪率降到社會所能容忍的、盡可能低的水平,這要求製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時,要注意保持各個方麵的協調配套,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規模與速度、比例關係的安排,都必須有利於社會的安定與和諧。另外,應當把專門的預防犯罪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中去考慮。

    2.效率與公平的關係。在社會生活中,效率與公平往往是一對難以處理的矛盾。效率,意味著競爭與發展,在經濟學意義上,效率就是資源的有效配置,其目的在於通過競爭刺激人們去追求更快的經濟增長和更大的經濟收益。平等,則意味著均衡與正義,在經濟學上,是指社會成員在分配上的均等化,其目的在於縮小貧富差距,消除社會對抗和衝突。社會發展史證明,單純強調其中某一方麵而忽視另一方麵或者以犧牲某一方麵為代價而換取另一方麵,都難以建立一個理想的社會;然而,若將二者置於同等地位,雖然理想,但又難以實際做到。較為現實的做法是根據實際情況,在將其中某一方麵擺在優先地位的同時,兼顧另一方麵。這樣做既可以使社會保持一定的活力,又可以避免社會矛盾的激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中明確表示,我國在分配和再分配機製上,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這一原則的確定,既充分考慮了我國的實際國情,又十分重視社會穩定的客觀要求。

    3.內在統一關係。所謂內在統一,就是各項社會政策在總的價值目標上保持一致,以及在此前提下內容的協調統一和前後連貫。處理好這一關係,對於預防犯罪也具有重要意義,它可以避免因社會政策的頻繁變更或相互矛盾而出現社會問題,導致社會動蕩;還有助於引導社會公眾對社會形勢做出清醒的價值判斷和形成較為穩定、成熟、健康的社會價值取向及社會心理。

    4.成本――效益的關係。特定的社會政策必須是實現其特定目標而做出的最優選擇,即按照這種政策行事,能夠以最小的成本投入實現最大的社會效益。社會決策中處理好這一關係,對於社會治安的維護也具有意義,因為成本―效益分析可以影響決策者對社會治安問題重要性的判斷和對政策最優化的選擇。例如,通過成本―效益分析會發現,通過社會政策的調整來消除犯罪原因,從長遠來看,較之刑事政策其成本投入更低而效益更高;通過增加對教育的投入,來提高人口素質,緩解社會分配不公的狀況,相對於通過稅收政策和社會福利政策來調節社會分配關係和緩解社會分配不公的狀況,可能效益更高而成本更低。當然,在社會決策中將犯罪及其預防作為社會的“損耗”或代價之一而對其進行犯罪成本和犯罪收益以及犯罪控製成本的成本―效益分析,所具有的犯罪學意義更加重大。

    (二)深化體製改革,完善社會調控機製

    社會體製的改革和逐漸完善,是社會自我完善的重要形式,也是預防犯罪的重要措施之一。社會體製改革實質上是一種社會規劃和社會運行機製的調整活動,它有助於形成一種良性的社會政治和經濟運行機製,而這種良好機製的建立和運轉是抑製、減少犯罪的有力保障。社會體製改革是要提高政府的社會行政能力,建立一個民主、法治、科學、公正的社會,在這樣的社會,人的價值與尊嚴能夠得到充分尊重,人們能夠心理平衡,安居樂業,從而確保其人格的健全發展。社會體製改革還有利於解放生產力、快速提高社會生產率,使人民群眾的物質和文化需要得到不斷滿足。

    20多年的經濟改革實踐,使我國的政治、經濟、文化、教育和社會生活等方麵發生了重大變化,政治體製改革和經濟體製改革不斷深化。但是,新舊體製交替過程中,不可避免會出現社會控製的失調,從而出現社會震蕩,表現出暫時性的無序狀態,這種無序狀態則客觀地成為經濟犯罪和腐敗現象產生、發展的機會和條件。在這裏,正確理解和妥善處理發展與穩定的關係十分重要。不能以強調穩定而阻擋發展,也不能隻顧發展而犧牲穩定,更不能以放棄公平、正義等社會價值原則而換取經濟的一時發展。事實上,在深化改革過程中,健全和完善社會調控機製,克服社會弊端,堵塞漏洞是有效預防犯罪的重要途徑。具體而言,要做好以下工作:

    1.建立、健全社會法律製度。要保證社會體製改革不斷地、有序地進行,就離不開一整套法律製度的規範與調整。在深化改革的過程中,要建立和健全與市場經濟的運行機製相匹配的法律製度,營造公平競爭、公平合理的市場經濟環境和與此相適應的法律秩序,製止破壞和影響市場發育和等價交換規則的各種不法行為。法律控製是規範人們行為的強有力的手段。目前,我國已經製定並頒布了許多重要的法律、法規,它們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發揮了重大作用。但是在深化體製改革的過程中,進一步製定和完善法律製度十分必要。通過健全和完善各項社會法律製度,調解和規範市場經濟行為和各種社會生活。在企業製度審計機構、土地劃撥、銀行信貸、稅收減免、股票發行等方麵運用法律加以規範、進行控製。從而把各項社會活動、特別是經濟活動納入法治軌道,減少和消除滋生違法犯罪的條件。

    2.強化社會監督機製。在深化改革的過程中,從預防犯罪角度而言,除了建立和健全法律製度外,還要強化社會監督機製,從而增強社會防範、控製犯罪的能力。強化社會監督機製,首先,要強化行政監督,行政監督是行政管理活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措施。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逐步建立,特別是私有經濟的發展使多種經濟關係得以確立,多種經濟利益主體,要求多層次、多標準的權力服務,這就造成了公共權力服務不到位和權力控製的空隙和失誤,從而為違法犯罪以及腐敗現象提供了可乘之機。麵對這一現狀,就需要對權力運行進行有效地監督,以有效遏製腐敗現象,防止以權謀私和貪汙受賄的違法犯罪的發生,促進國家機關提高工作效率。對權力運行進行有效監督,需要運用專門機關監督,包括權力機關的監督(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以及地方各級人大對“一府兩院”的監督)、專門監督機構的監督(監察、審計等有關專門機構的監督)、法律監督(檢察機關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所進行的監督)以及群眾監督(廣大人民群眾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進行的監督)相結合才能得以實現。

    其次,要加強經濟監督。經濟監督是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重要手段,也是製約經濟活動,減少和防止經濟犯罪發生的有力措施。加強經濟監督需要建立完善的經濟監督法律、法規,提高經濟監督人員的綜合素質,通過貫徹執行法律和各項規章製度,從嚴查處經濟違規及違法行為。具體來講,經濟監督主要應包括財政監督、稅務監督、生產經營監督、價格監督和銀行監督等多方麵的內容。經濟監督是由各主管部門依據相關的法律及規章製度,通過定期或不定期地檢查、抽查的方式,了解監督對象經濟行為和經濟活動有無違規、違法情況,發現問題,及時予以糾正、解決,真正發揮監督製衡、防患未然的作用。

    3.建立有效的管理、控製機製。要使法律規範得到落實,市場秩序保持穩定,還需要建立一整套有效的管理、控製機製,因此,在加強行政監督、經濟監督,確保權力運行和生產經營活動正常進行的同時,還必須加強各部門、各係統及日常生活中的管理控製機製,健全規章製度,減少、消除犯罪發生的條件。法律規定較為原則、籠統,要真正把各項法律、法規落實到實處,還必須借助各項製度、手段和措施。通過建立、健全管理控製機製,可以及時發現問題,化解社會矛盾和衝突,形成良好、有序的工作、生活氛圍,減少犯罪發生的條件和機會,實現預防犯罪的目的。

    (三)加強價值引導,增強社會的有序性

    犯罪的發生不僅要受一定文化特質的製約,而且更多地決定於社會價值的取向和社會文化的整合程度。當社會形成統一的價值目標或當社會形成一種強大的主流文化時,社會就會呈現出一種穩定和團結狀態,社會治安形勢就較好,犯罪率就會較低;當社會失去了統一的價值目標或主流文化受到嚴重衝擊時,社會就將出現混亂,違法犯罪率就會上升。因此加強價值引導,減緩文化衝突,防止違法亞文化的形成,對於預防犯罪有著重要意義。

    當前,我國的社會轉型是整個文化結構的重組,新舊體製的交替及各種文化衝突使人們無論在觀念上還是在行為上都處於一種盲然狀態。而新的價值體係是一個適應時代的新文化的創造和形成過程,它的建立需要一定時間才能完成,在這個過程中,國家應從宏觀上對社會的價值取舍進行引導,幫助人們確立正確的價值觀和道德觀,以保證社會的內聚力,增強社會的有序性。

    在全社會,加強思想教育是實現價值導向的重要手段,在這裏我們強調通過道德、法製和價值觀等三個方麵來實現這一目標。

    1.道德教育。道德是一套用來評價善惡的規則和標準,它憑借人們的內心信念、傳統習慣和社會輿論等道德評價和製裁而得以維持,它通過個人的良心以及對道德責罰的畏懼而受到遵從。

    運用道德控製來調節社會關係和預防犯罪十分必要。事實證明,不僅那些被稱為“邪惡犯罪”(vice crime)的賣淫、亂倫、色情傳播等行為以及強奸、殺人等暴力犯罪行為是出於個人道德的敗壞,即使那些實施的貪汙、受賄、商業欺詐等“優勢犯罪”,仍然是其道德衰退所致。

    道德對人的行為的約束作用是顯而易見的。除非是由於精神病態或者智力發育遲滯,幾乎人人都可以感知到道德規範和道德強製的存在,人們的一些善良之舉,可以歸因於社會道德力量的強大或者存在於個人身上的內在的道德情感的成熟,道德製裁對於某些違法犯罪行為的抑製特別有效,尤其在某些行為人看重的特定環境中,一些違法犯罪者在其隸屬群體或熟人麵前名譽掃地比其他任何製裁都厲害,效果都明顯。因此道德是在法律之前進行社會調節的一種社會控製手段,也是抑製犯罪發生的有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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