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犯罪原因概述

    一、犯罪原因概念

    一個社會為什麽存在犯罪現象,一個人為什麽實施犯罪行為,這是人們普遍關注的問題,是犯罪學體係中居於核心地位的問題,對犯罪原因的不同理解直接決定著預防和控製犯罪策略的製訂。

    犯罪是一種極其複雜的社會現象,與其他的社會現象一樣,它的產生是有原因的。犯罪原因與犯罪的關係就是犯罪是由犯罪原因引起的,犯罪原因就是引起犯罪現象發生的一切因素。在犯罪學中,主要是在犯罪現象的範圍之外或在人的犯罪行為之外尋找原因,因此,犯罪原因就是那種引起犯罪現象或個體犯罪行為並且存在於外部世界的現象和事物。簡單地說,如果我們把犯罪作為一種結果,那麽引起犯罪結果的諸多現象的總和,就是犯罪原因。

    在犯罪原因的表述上,各國學者不盡相同。在英國和意大利,犯罪原因是指導致犯罪產生和影響犯罪變化的各種因素。在美國,犯罪原因多指能夠導致個體犯罪行為和整體犯罪現象產生和存在的因素。在日本,犯罪原因一般被認為是引起犯罪發生的素質要因和環境要因。蘇聯將犯罪原因和犯罪條件加以區別,將犯罪原因定義為必然引起犯罪現象的決定性因素。盡管學者們對犯罪原因的表述不同,但認識基點是一致的,都把犯罪原因看成是引起、促使和影響犯罪產生及發展的各種現象的總和。

    當犯罪原因作為一個係統來表述時,它是在廣義上被使用的,這時的犯罪原因既包括產生犯罪的內在根據,也包括促使犯罪發生的外在條件。具體而言,“能引起、促成和影響犯罪的諸現象及其過程,均為犯罪因素,各犯罪因素按其不同作用層次和作用機製構成的係統便是犯罪原因。”當原因與條件相對比,同時使用時,原因概念是在狹義上使用的,這時原因是指處在犯罪原因係統中,能夠直接決定犯罪行為發生和犯罪現象變化的各種因素。

    二、犯罪原因的認識途徑

    在犯罪學的曆史發展中,各學派從不同的角度,運用不同的方法對犯罪原因進行研究。這種研究基本上可歸納為兩大類:一類是犯罪原因的因素理論,另一類是犯罪原因的係統結構理論。

    (一)犯罪原因的因素理論

    這是西方學者廣泛采用的犯罪原因理論,研究的側重點在於探討引起犯罪發生的諸多因素與犯罪之間的關係。這種理論認為,犯罪是各種引起犯罪的因素影響的結果,它隻關注這些因素對犯罪的作用,對於這些因素與犯罪聯係的性質和聯係的程度則不作區分,至於犯罪是由某單一因素還是多種因素所引起,這在犯罪學的不同發展階段,有著不同的理解。

    1.單因素理論。

    單因素理論認為犯罪是由某一特定因素所決定的,它是隻從某一個方麵解釋犯罪產生原因的理論。早期的犯罪學理論在認識犯罪原因、解釋犯罪行為發生時,往往都從某一角度入手,主張某一單一因素決定犯罪的發生,如龍勃羅梭的“天生犯罪人”論,認為犯罪是天生遺傳的生理上的特異性所造成的。後來,一些研究犯罪原因的學者注意到生物學因素、心理學因素以及各種社會因素對犯罪的影響和作用,但他們也仍然從某一個他們認為決定犯罪發生的犯罪原因出發,來解釋犯罪行為的形成。早期的犯罪原因理論其實質就是單一因素理論。現代犯罪學的研究表明,無論是個體犯罪行為還是社會犯罪現象的產生,都不存在唯一的某一因素的決定。隨著人們對犯罪問題認識水平的提高,人們逐漸認識到單因素理論具有很大的片麵性,它無法對犯罪現象做出全麵的科學的解釋。

    2.多因素理論。

    多因素理論也稱機械的、靜止的多因素理論,這種理論認為,犯罪的發生不能簡單的隻從某一個方麵來解釋,而應當由大量的犯罪因素共同影響而產生。這些因素是指決定犯罪發生和影響犯罪變化的各種現象。由於學者們研究的角度不同,對於這些“因素”包含的具體內容的認識也各不相同。

    最早對犯罪進行多因素研究的是早期犯罪社會學派的代表人物菲利,他將引起犯罪的因素分為社會因素、個人因素和自然因素,提出了著名的“三因素”說。英國的學者也采用了與菲利相類似的分類方法,將引起犯罪的因素分為自然因素、心理因素和社會因素。法國的塔爾德將引起犯罪的因素劃分為犯罪的內生因素和外生因素。盡管人們對引起犯罪的因素認識不同,表述各異,但卻認為犯罪的發生是由多種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在這些影響犯罪的因素之間,既沒有作用力大小的差別,也沒有聯係遠近的區分,因素群中的每一種因素,在一定情況下都起著獨立的作用,與犯罪發生的聯係是一種機械的、相對靜止的聯係。有的學者按照不同因素在影響犯罪行為發生時出現的次數來研究各種因素,有的犯罪學家經過研究提出,每個犯罪行為的發生平均要受到三個或四個因素的影響,有的學者對犯罪因素進行列舉,認為影響犯罪發生的因素多達100多種。

    多因素理論是針對傳統的單因素理論在解釋犯罪發生時的不周全狀況所提出的犯罪原因理論,這種理論對犯罪原因的認識有積極的意義,表明犯罪發生的複雜性和引起犯罪發生的因素的多樣性,這在很大程度上抑製了單因素理論的發展,擯棄了單因素理論把犯罪發生當成是簡單的、唯一的某一因素決定的結果的片麵認識,使針對犯罪因素所製定的犯罪對策更具可行性。但是多因素理論沒有對各種因素影響犯罪行為的性質和程度進行區別,沒有對決定犯罪發生的因素和影響犯罪發生的因素以及引起犯罪發生的必然的因素與偶然的因素進行區分。因此這種理論就不能全麵地揭示犯罪現象與引起犯罪現象發生的社會關係及社會結構的本質聯係,就不能正確地認識一個社會犯罪現象的發生和發展變化,因而是不科學的。

    (二)犯罪原因的係統結構理論

    這種理論認為犯罪原因是一個複雜的係統結構,從係統論的認識出發,提出犯罪是一種複雜的社會現象,它的產生是一個複雜的過程,是各種社會現象縱橫交錯,互相綜合作用的結果,這一理論認為,犯罪不是由單一因素而是由多種社會現象相互影響、共同作用所引起的。在犯罪原因係統中的各因素也是有層次結構的。一般認為,犯罪的產生有其直接原因和條件,犯罪的直接原因和條件還有其產生的原因,即犯罪產生的基本原因,在基本原因背後,還有致使犯罪基本原因存在的犯罪根源。

    犯罪原因的係統結構理論把各種犯罪因素按其作用的性質、作用程度進行區分,認為這些因素相互影響、相互作用構成了能引起犯罪行為發生和犯罪現象存在與變化的整體係統。這一認識表明:

    1.犯罪原因是由多種因素相互作用而形成的,如果隻有某一單一因素,沒有其他因素的相互聯係、彼此作用所形成的合力,是不能或不足以引起犯罪的發生的。犯罪是社會中諸多矛盾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這些因素構成了一個多元、多層次、多變量的動態係統。其中既有政治、經濟、思想、文化、教育等因素,又有心理、生理以及行為等因素;既有引起犯罪的個人原因,又有社會原因;既有在深層次上決定犯罪存在的原因,又有直接影響犯罪發生的原因;既有消極的社會現象和社會問題的作用,又有積極和健康因素在發展過程中不可避免的副作用。而這多種因素都不是孤立地起作用的,而是相互聯係,相互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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