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陳長遠教授,你口口聲聲說什麽官員財產申報製度監督無效,表麵上看起來你的理由很充分,但是實際上呢,美國、俄羅斯等國不是運轉得挺好的嗎,而且在我國香港、台灣地區實施的這種製度效果不是挺好的嗎,你能夠說這種官員財產申報製度監督無效,難道真的像你所說的,阻止官員財產申報製度出台的是其自身的設計缺陷嗎,不是,實行官員財產申報製度,並不是為了獲得有關官員私產的真實數據,而是為了讓公眾與反腐機構更容易發現那些公開收入情況與奢華生活狀態明顯不符的“問題官員”,[***]官員隱瞞財產情況,更容易暴露自己,你口口聲聲說什麽監督無效,官員自主申報就會產生虛報和瞞報的情況,實際上,由官員自己申報這不是製度的軟肋,而恰恰是製度設計中的神來之筆,因為你要是瞞報和虛報的話,這部明顯說明你心虛和有問題嗎,反腐的時候一抓一個準。

    第三,陳長遠教授,你口口聲聲說試行官員財產申報製度成本過高,實際情況真的是如此嗎,我可以明確的告訴你,不是,你所說的官員數目太大不過是找理由誇大財產申報製度的實施成本而已,你的這種做法是屬於是典型的“數字恐懼心理”,我可以舉兩個例子來說明你這種說法的荒謬,我們國家的計劃生育製度、高考製度所實施的對象複雜不複雜,人數多不多,但是我們國家的這些製度哪一個都沒有因人多而空轉,恰恰相反的,這些製度實施的非常好,為我們國家的發展做出了巨大的貢獻,你口口聲聲說說明官員財產申報製度成本高,但是你可製度,如果不實施,我們損失的將會更大,根據一些未經證實的數據披露,僅外逃貪官每年帶走的國家資產就高達500億美元,雖然這個數據不一定準確,但是從一個側麵卻反映了外逃貪官給我們國家財產所造成的重大的損失,如果能夠有效遏製[***]現象,我們國家的總收益是不可估量的;所以,即使反[***]成本稍微大一些,與收益相比卻又是微不足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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