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督導製源於清末和民國初年的視學製度。其目的是協助教育行政機構行使教育管理職能,以督察和輔導的方式來規範、改進和提高基層教育機構的教學及相關工作,確保地方教育工作的順利實施。

清末,官立高等小學堂,設有專職學監管理學生,負責稽查學生的出入、功課的勤惰及行為規範。浙江省曾設省、縣視學,巡邏指導學務。此後該製相沿實行,並得以不斷完善。1918年,民國政府教育部頒布《省視學規程》和《縣視學規程》,對視學的資格、任用方法、職責等都作出了詳細規定。

1926年,視學改稱督學,其職責內涵也發生了變化。視學的任務重在視察、匯報,無指導改進之責,而督學,不僅僅是視察、檢查,還包括討論研究和指導,最終幫助被督導者解決問題。次年,國家實行大學院製,國民政府教育部曾一度取消督學。

1929年,督學製度又得以恢複。國民政府先後公布了《督學規程》和《督學辦事細則》,規定各級督學的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規定縣一級教育局除設督學外,另設指導員若幹,逐步完善了督導製度。同年4月,浙江省教育廳頒布了《浙江省各縣規定縣督學服務細則之標準》,要求督學視察全縣私立小學教育、社會教育,督促地方力謀教育事業的建設;考察教育事業的現狀,與當事者共同解決重大而亟須改進的問題;視地方需要規劃新興教育事業,並作出計劃,報告教育部;視察指導應製定計劃,使用合適的標準和表格等等。

1933年,浙江省教育廳頒布《浙江省各縣教育局長下鄉巡視辦法》,要求各縣教育局長至少每學期應每周巡視各區一次,並抽查縣督學、指導員的視導報告,了解全縣辦學實際情況,同時訪問當地人士,考察當地環境,作為改進地方教育的依據。教育局長下鄉的規定是浙江省督導製度的一個特色,對發揮縣教育行政力量,促進全縣教育事業的發展,十分有益。

1941年,義烏縣政府教育科國民教育視導員施洛華出於督導之責,提出廢止所有私塾,改辦保國民學校的倡議,得到縣政府的采納,據此,全縣各初等小學一律改為保國民學校。

1943—1946年,義烏縣教育科設縣督學2名。其督導範圍包括學校行政、教育教學、社會教育、辦學經費等,每年還須製訂國民教育督導實施方案、督導要項,分片進行視學評估。縣督學既督學也督政,擁有較大的管理權限。民國時期的督導製度對改善民國的教育體係,規範教學和行政都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