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不易,製度改革更難,因為這涉及到很多饒利益。在這個時代,還關係到知識階級的觀念。

    儒法之爭由來已久,以儒家大獲全勝為結果——至少儒生是這麽認為的。即使鍾繇、高柔這樣以律令傳家的人,他們也自認為是儒生,絕不會以法家自居,春秋治獄已經成了共識,如何解釋法律條文,要看執法者有什麽樣的目的。

    按法律條文辦事的人被稱為法吏,並不為世人所重。這個時代的名士以藐視法令為尚,隻問該不該殺,不問能不能殺,所以才有李膺殺張朔、岑晊殺張泛這樣的事發生。

    張朔、張泛當然該殺,但無視律令顯然不是治國之道。孫策對鍾繇,律法必須要改革,這是治國之本,但究竟怎麽改,要反複斟酌,不能大而化之。他不提具體的要求,但有幾條原則:

    一是不能太嚴。太嚴了,動咎得罪,容易成為官員手中傷害百姓的工具,官逼民反。

    二是要明確。什麽樣的事不能做,做了就有什麽樣的後果,要讓百姓能夠理解,不至於產生混淆,也不能讓官員有太多的操作空間。立法的目的是規範百姓的行為,減少犯罪,而不是為執法而執法。

    三是要有辯護。有罪無罪,不能隻聽官員一麵之辭。

    鍾繇對前兩點沒什麽意見,最後一點卻是不明所以。孫策略微解釋了一下。

    在見鍾繇之前,他也對相關製度做過一些了解,和張紘、虞翻以及高柔、伊籍等人都有過商討。僅從製度而言,秦漢法律是很慎重的,尤其是涉及殺饒案子,通常都要經上級部門複核,殺人甚至要皇帝親自批準。但案件審理還是由官員獨立完成,並沒有給當事人多少辯解的空間。會不會出現冤案錯案,會不會出現判罰不準,取決於官員的人品。

    但人品這種事往往是不可靠的。地方審理案件的都是本地人,太守、縣令不可能脫離本地掾吏的協助獨立審案,有沒有人在太守府、縣寺當差,就成了有罪無罪的關鍵,官吏利用手中的權力打擊報複異己的事屢見不鮮。

    孫策希望能建立一種辯護的製度,讓另一方也有發聲的機會,以抑製執法中的循私舞弊,公器私用。

    鍾繇聽完,眉頭緊皺。“大王,如此一來,隻怕官吏數量太多,朝廷供養不起啊。”

    “公所言甚是。”孫策撫著額頭,也有些頭疼。管得細了,官員的數量就會增加,相關的支出也會暴增。別的不,他將郡縣的民政、軍事、監察權分開之後,原本一郡隻有一個太守,一縣隻有一個縣令長,現在又多了郡尉、郡監、縣尉、縣監,俸祿開支也因此翻了一番。如果按照他的設想,對執法進行細化,初步估計,俸祿開支至少要增加三成。

    古代官製大而化之有時候是不得已,一是技術無法實現,二是財政開支負擔不起。

    “所以隻能挑最要緊的先做。不知鍾公有沒有聽過一個二八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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