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1.什麽是教育收費公示製度?如何公示?

    根據國家計委、財政部、教育部聯合規定,全國各級各類學校實行教育收費公示製度。學校通過設立公示欄、公示牌、公示牆等形式,向社會公布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相關內容,便於社會監督學校嚴格執行國家教育收費政策。對違反規定的亂收費,按規定應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費,或公示內容與規定政策不符的,學生有權拒絕繳納,並有權向價格、財政主管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舉報;價格、財政主管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凡按國家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製定的教育收費,包括義務教育學校的雜費、借讀費、有寄宿製學校的住宿費和非義務教育學校的學費、住宿費等學校所有的收費,均應實行公示製度。公示的主要內容包括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批準機關及文號)、收費範圍、計費單位、投訴電話等。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行收費減免的政策也應進行公示。學校在招生簡章中要注明有關收費項目和標準。在開學時或學期結束後,通過收費報告單等方式向學生家長報告本學期學校收費情況,讓學生家長了解學校的實際收費與規定的收費是否一致。

    教育收費公示的內容,事前必須經過學校所在地的省級或市、縣價格、財政主管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審核。公示收費的內容,要嚴格執行規定的收費項目、標準及範圍等。禁止將越權收費、超標準收費、自立項目收費等亂收費行為通過公示“合法化”。遇有政策調整或其他情況變化時,學校要及時更新公示的有關內容。省、市、縣價格、財政主管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要及時做好教育收費政策信息的溝通、傳遞工作,並督導學校做好公示欄、公示牌、公示牆的更新維護工作。

    242.什麽情況下可以申請進行農村教育集資?

    《農村教育集資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農村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符合當地義務教育實施規劃和學校的合理布局,現有學校校舍確屬危房或者不能滿足當地義務教育階段新增在校生規模需要的,可以申請農村教育集資。”凡不符合上述三個法定條件的,均不得進行農村教育集資。

    243.不得進行農村教育集資的情形有哪些?

    《農村教育集資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進行農村教育集資:(一)學校危房消除,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布局基本合理,校舍規模已達到要求;(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認定的貧困鄉、貧困民族鄉及鎮;(三)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地區;(四)財政教育撥款、農村教育事業附加費能夠滿足農村教育事業發展需要的。”

    根據上述規定,凡出現上述四種情況之一的,即不得進行農村教育集資。如果違反該條款規定進行集資的,有關群眾可向當地人民政府申訴,如果是當地人民政府違法進行集資,有關群眾還可向其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訴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其對違法集資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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